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平安建设促进会(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派出所辖区内,志愿义参加社区治安防范、维护社会稳定的群防群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共同为上川辖区的社会治安出力献策,共同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宝安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处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2区公园路302号上合股分合作公司办公楼一楼106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协调各会员单位做好治安联防工作;
(二)对会员单位治(保)安员、治安积极分子抓现行或对治安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起草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对会员单位的治安工作进行监督、评议、落实奖惩;
(四)承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觉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定期向本会报告治安防控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接受属地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六)积极主动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积极落实本单位“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工作措施和“门前三包”等治安工作责任制,积极收集提供有关治安安全隐患等信息;
(七)加强本单位员工法制意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
(八)勇于和各类违法犯罪作斗争,扭送现行犯罪分子;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及会员单位接受街道综治部门、属地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和督导。
第十五条 对本会的检查形式主要由会长、副会长等组成检查组,或由会长邀请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及街道综治部门、派出所、会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对会员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会员被检查到队伍纪律、执勤、业务技能、防控技能等方面存在问题,经教育整改无明显成效的,结合群防群治纠察通报情况,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举办“后进培训班”,对存在问题的会员治(保)安队负责人、队员,委托区保安服务公司进行针对性培训。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本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会长任期两年,可连任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联系工作,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多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协调各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工作;
(三)经费管理、财务监管、申请奖励、奖金发放、会议筹备等日常事务;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向理事会提出撤销其会员资格的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人,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审核本会的日常开支和资金发放;
(二)对会长、理事会成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理事会成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议,在常务理事会不履行本会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
(一)奖励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或其他办法协助侦破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组织和个人;
(二)奖励积极投身社会治安防控、管理工作,为防范、打击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安全隐患等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三)慰问因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导致受伤、牺牲的个人及其家属;
(四)治安防范宣传资料印制、制作费用;
(五)本会的部分办公支出;
(六)由理事会通过的其它经费支出。
第三十七条 设立《上川平安建设促进会维护社会治安奖励办法(试行)》,主要奖励本会覆盖范围内在社会治安打击防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奖励申请
根据《上川平安建设促进会维护社会治安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一)会员单位直接书面申请奖励,属地派出所核实,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由属地派出所根据日常打击违法犯罪和防控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意见,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奖励兑现
为体现奖励的公正性、及时性、激励性,按照“案案有奖、参与有奖”的原则进行奖励,经过审核,即时兑现。可采取直接奖励、战地奖励、集中奖励等形式。
根据实际情况,常务理事会可以研究决定开季度、半年、年终阶段性、总结性的表彰大会。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组织机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为社会治安志愿工作者,本会不计发劳动报酬。对成绩突出的,由理事会研究,颁发荣誉证书或向上级单位通报给予表扬。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